。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城市,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的建制市和建制镇、二,城市排水.是指在城市生活,生产活动中产生的 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和降水径流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 输送.处理、净化。利用.如中水 再生水利用等,和排放的行为 三,城市排水设施 是指城市污水处理厂 站。排水管网.中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跌水井,计量器。加压站等各类设施以及城市区域内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等组成的总体、四,中水。是指部份生活杂排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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