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布建筑节能相关信息。第九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监理,第十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期限内。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应将审查意见向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依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节能设计和施工技术要求 对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 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备案并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具备太阳能集热利用条件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为住户预留、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第十六条,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