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的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 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0,2,以上2.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 杆线的检查井,箱盖。井盖.井箅及其它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变更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事项.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城市道路以及附属设施使用功能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可以处以2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承担城市道路维护的单位 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维护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 并拒绝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市政设施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拒不执行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