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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六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十七条,城市新区的选址。应当依托现有市区、利用城市现有设施,从实际出发。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提高开发综合效益。第十八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紧密结合、改善用地结构、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城市旧区,特别是历史文化名城和少数民族聚居城市的旧区改建、应当注意保持传统风貌,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第十九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 各项建设的选址、应当保证有可靠的水源、能源 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和地下文物古迹以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宜修建的地段。在水源不足地区,应当限制城市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的发展.二,逐步改善居住环境 居住区相邻地段的土地利用不得妨碍居住区的安全 卫生与安宁。三。工业项目应当符合专业化和协作要求.统筹安排、防止污染,产生有毒 有害废弃物的工业和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布置在市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和水源地,不得安排在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保护区 四.城市旧区现有工矿企业的扩建.改建、应当经过论证 从严控制 五,城市道路选线、道路网的组织、应当同对外交通设施相互衔接。协调、六,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七 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物的工厂,仓库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市区,八.建设生产放射危害物质的设施 必须设置防护工程.避开市区.并制定废弃物处理措施,九,城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和城市规划建设密切结合,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十.城市旧区内私有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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