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恩施州天然气烤火炉 DB4228/T 026-2018
  •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荆政发[2017]9号
  • 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图集 2019年
  • 咸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理指南 社区物业(试行) DB4212/T 22-2020
  • 湖北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DB42/T 685-2020
  • 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 2023年
  • 咸宁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范 DB4212/T 29-2020
  • 湖北省旅游景区微笑服务规范 DB42/T 1599-2020
  • 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审查要点 2022年
  • 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8年
,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与造价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实行合同制。推荐使用国家和省制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和推行建设工程优质优价激励机制,实行质量创优的工程项目.发包承包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中有关质量创优奖励的约定 第二十八条、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 将合同文本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变更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 对合同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的。应当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对合同文本有异议的。以备案合同为准,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适时制定、发布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第三十条,建设工程计价方式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者定额计价办法。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但两种计价办法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和合同约定及时完成审查,第三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双方确认后10日内由发包单位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拖延付款、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或者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发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单位可以依法主张权利.不得以未取得工程款为由拖欠劳动者工资,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履行合同约定 支付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作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 建立建设工程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四条。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实行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担保的工程 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应当同时提供等额支付担保,履约担保 第三十五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发包承包双方委托。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