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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三十五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第三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下列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 责任人为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单位,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 三 各类商品交易场所 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四。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 桥梁。隧道及其管辖范围 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五.河道,湖泊及其岸线。堤防 涵闸.责任人为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六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责任人为施工单位,七 待建地块.责任人为土地使用权人.八 城市绿地 公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车站。公交站点设施、码头。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 体育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九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所在责任区域,责任人为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路面无积水、无污泥、三 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 并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举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可以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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