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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二百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家.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二百万元 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五百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境外投资者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以及国内个人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本条例执行,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或者救灾的抢险建设工程 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 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 参照本条例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的阶段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综合评议,择优定标的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 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第五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计划。经贸 财政,物价,银行.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第六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二,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条件和招标单位资格,三、组织审定标底.四。监督指导评标定标工作.五、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七.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投资的建设工程和总投资在五千万元.昆明市为一亿元,以上的地,州。市投资的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在上述投资限额以下的地,州,市和县投资的建设工程,由地、州 市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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