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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二百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家。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二百万元。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五百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境外投资者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以及国内个人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本条例执行。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或者救灾的抢险建设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的阶段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综合评议,择优定标的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第五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计划。经贸,财政 物价。银行,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 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条件和招标单位资格。三.组织审定标底、四,监督指导评标定标工作 五 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七、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投资的建设工程和总投资在五千万元,昆明市为一亿元、以上的地,州,市投资的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在上述投资限额以下的地.州,市和县投资的建设工程,由地、州、市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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