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身心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 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 以游憩为主要功能 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二.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 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 道路防护绿地,械市高压走廊绿豆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 附属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种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地,道路广场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 森林公司,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物园 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四条。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组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优化绿化结构,鼓励培育 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推广科学的种植和养护技术,提倡植物多样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采用先进 选用技术,做好园林植物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第六条、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植树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区领导下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邻里依照法定授权,负责对城市绿化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 第八条,市 区领导下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兴建.养护绿地.古树名木及行道树。引导和组织群众种植纪念树.兴建纪念林,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