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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供热与用热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 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五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成立热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 经营许可证,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不予批准的 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三条.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热合同 供热合同的格式与内容 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期供热,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 应当向用户退还相应热费、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第十五条、供热期内 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 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第十六条、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积极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户、并依据供用热合同对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予以赔偿、第十七条.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设置并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第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擅自增挂暖气片.二,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 三 擅自排水放热。四 擅自改变热用途 五 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第十九条,供热期内、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服务和供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检查发现的和投拆人反映的问题,投诉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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