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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水源涵养区域。重要渔业保护区域.古树名木等和其他具有重大科学历史文化价值的区域.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在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保护区以及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盗伐滥伐林木、乱挖滥采矿产资源,含开山采石、挖矿取土,乱占滥用土地 破坏滥用水资源。任意捕猎野生动物和采挖野生植物,第二十六条 在划定的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及其水体,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适用居民区.文教区环境噪声标准的区域,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无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分别情况责令其停业、关闭或者调整,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农业环境,发展生态农业,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土壤污染,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和植物生长激素。对农畜产品的污染进行防治 禁止使用未达到污水养殖 污水灌溉标准的污水养殖和灌溉 第二十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根据城市规划.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按照环境质量区的划分和国家规定的标准,疏散严重污染扰民的污染源。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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