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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 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4,23号,同时废止,此前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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