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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 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 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 2004 23号.同时废止、此前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各市 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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