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对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 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基本条件.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实行分级管理、区域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取得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后。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区域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区域性交通和基础设施项目 以及需要国家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项目,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报表,及申报表规定的相关材料向有管理权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选址申请.市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对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对于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建设单位在取得同意选址的初审意见后向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核发选址意见书、初审或者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附图和附件,附图应当包括项目拟选场址区域位置图,规划设计范围和有关控制线的地形图等,附件应当包括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选址的要求.土地使用规划要求 审查意见等,第十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 应当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未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与城乡规划选址不符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