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承包单位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转让 出借资质证书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五十三条,凡自治区以外企业 事业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未按本条例进行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工程报建的.责令改正,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施工承包单位不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载入该企业资质档案,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第五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 责令改正,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档案,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于因此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除应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委托内容中有违反国家及本条例规定 不予以纠正和制止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中标无效。第五十八条.施工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的,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五十九条,由于造价咨询单位的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有形建筑市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超越委托范围。出具虚假质量监督报告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建筑活动当事人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本章中的处罚事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中第五十五条的处罚事宜,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劳动保障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