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承包单位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 以上4、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五十三条、凡自治区以外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未按本条例进行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工程报建的,责令改正、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施工承包单位不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作为不良记录载入该企业资质档案,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第五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 责令改正,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档案.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于因此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除应承担赔偿责任外 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委托内容中有违反国家及本条例规定。不予以纠正和制止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八条,施工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的.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五十九条,由于造价咨询单位的过失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有形建筑市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超越委托范围.出具虚假质量监督报告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建筑活动当事人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本章中的处罚事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其中第五十五条的处罚事宜 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劳动保障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