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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第十五条,城建档案馆 室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应及时登记、整理。做好鉴定,统计 编研和销毁工作.第十六条,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泄密.损坏和擅自外借城建档案 第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定期公布开放城建档案的目录.为利用城建档案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并做好利用效果的统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第十八条,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移交和捐赠。寄存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 对其档案可优先,无偿利用。城建档案馆、室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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