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发包与承包管理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禁止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或者无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发包与承包活动,第十六条,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 应当给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邀请书中明确、招标单位或者中标单位使用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勘察.设计方案的.应当征得投标单位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十七条,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项目应当依法发包给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保证其质量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也可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按照技术要求发包给几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但必须选定其中一个为主体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总体协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勘察、设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中部分专业或者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勘察,设计、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对承包单位负责.并与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承但连带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合同 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不得以降低勘察费.设计费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缩短合理勘察、设计周期为条件 发包或者承包勘察、设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