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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 区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第三十七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 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第三十八条。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以及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2年内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资格 第三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查处、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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