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第四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公共设施.企业、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乡 镇 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书,二.建设工程批准文件.三.现状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现状地形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 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村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建设图纸等材料向乡,镇 人民政府申请,按照乡.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满一年未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县 市,吉利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四十六条。城市区的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 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 鼓励集中建设符合国家规定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村民住宅小区。严格控制单家独户建房.对已建成的村民住宅改造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审批。第四十七条,市.县,市、吉利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附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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