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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项目的确定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市计委审批,其中、对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亿元以上的,其它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市计委须先报市政府。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市计委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详细列明所有单项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估算投资.并附经审定的项目总平面图、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第十二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市计委应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计委列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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