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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执法监督、第三十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的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违法行为 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第三十二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第三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不配合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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