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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规划核实擅自投入使用的管线工程.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敷设示踪线,永久性标识或者安全警示标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款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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