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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第十条、在市主城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实行集中供热 禁止新建燃煤供热设施,现有燃煤设施及烟囱应当根据供热能力限期拆除,第十一条。在市主城区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区域。禁止安装,使用额定蒸发量1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第十二条、使用额定蒸发量1吨以上,不含1吨,的锅炉或窑炉,应当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或其他清洁能源。并安装高效除尘和脱硫装置或采用其他脱硫,固硫措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三条。禁止销售和直接燃烧含硫份超过1,灰份超过20 的煤炭及其制品,对于脱硫等污染治理设施到位,烟气排放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且额定蒸发量220吨以上的燃煤锅炉,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第十四条、建筑工地和饮食服务的从业单位 个人应当使用液化石油气,煤气、天然气 电等清洁能源 禁止使用燃煤炉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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