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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 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按照每吨袋装水泥处300元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处1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缴,拒不缴纳的 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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