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志愿消防队与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建设第十一条.志愿消防队的发展 鼓励和支持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市和区。县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推动下列单位和场所积极组建志愿消防队。一.轨道交通两条线以上换乘枢纽站点、二 三星级以上宾.旅、馆.饭店,三。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体育场馆.四,三级甲等医院。五。高度100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务楼,第十二条。志愿消防队设置要求,志愿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落实人员,器材装备 值班备勤室等,第十三条.志愿消防队的工作 志愿消防队在其组建单位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一 熟悉单位。场所平面布局.重点部位和固定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参与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二、制定完善单位,场所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三.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志愿消防队的备案。志愿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以及志愿消防队队长的任免,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五条、基层消防安全组织设置要求。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并为基层消防安全组织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装备,第十六条、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工作、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业指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 指导物业服务企业 保安队伍等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三 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四、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五。协助开展火灾现场保护以及善后处理。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