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三级保护区.第四十九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控制审批。涉及项目选址的,批准前应当征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立项前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召开听证会。不得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 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 炼油,炼汞 电镀 化肥 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金。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第五十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宜林荒山统一规划.组织植树造林,绿化荒山、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护森林植被,植物资源和野生动物。防治水土流失.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技术、知识产权等形式参与植树造林.湿地建设、水土保持等事业.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第五十一条 林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25度以上的坡耕地限期退耕还林还草.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泉点。水库,坝塘,河道的保护,对没有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带的泉点.水库 坝塘、河道周围、限期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第五十二条.从事采石.采矿,取土,挖砂等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时间作业,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尾矿。废渣,回填复垦土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表土层和植被、第五十三条 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粪便。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 废水 或者在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二、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 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三 盗伐 滥伐林木或者其他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的行为 四 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五,猎捕野生动物、六。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 七,新建,改建。扩建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