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选址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进行,工程规模较小、地质情况.工程结构简单的,可以适当合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一般按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属于小型建设工程范围的 可以适当合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对于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标志性建.构,筑物或者重大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方案设计阶段将设计方案的草案向社会公告 征求公众意见。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并对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提交建设单位时 应当有设计 校对,审核,审定人的本人签字和打印实名.并加盖出图专用章及相应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采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颁发的出图专用章,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支机构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全面负责。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其负责审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审核人。项目审定人.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五,建设工程勘察项目的测量员,实验员,记录员。勘探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对工程勘察工作中取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第二十六条。甲、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权编制标准设计。标准设计编制工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并参加主要阶段的验收,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就现场技术服务的内容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