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避震疏散8 1。一般规定8.1.1,避震疏散规划时,应对需避震疏散人口数量及其在市区分布情况进行估计。合理安排避震疏散场所与避震疏散道路,提出规划要求和安全措施,8 1,2,需避震疏散人口数量及其在市区分布情况,可根据城市的人口分布 城市可能的地震灾害和震害经验进行估计。在对需避震疏散人口数量及其分布进行估计时。宜考虑市民的昼夜活动规律和人口构成的影响,8、1、3,城市避震疏散场所应按照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和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分别进行安排。甲、乙类模式城市应根据需要,安排中心避震疏散场所 8,1 4,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和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需求面积可按照抗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下的需安置避震疏散人口数量和分布进行估计 8,1。5.制定避震疏散规划应和城市其他防灾要求相结合 8、2 评价与规划要求8 2。1 对城市避震疏散场所和避震疏散主通道应针对用地地震破坏和不利地形、地震次生灾害,其他重大灾害等可能对其抗震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因素进行评价,用作防灾据点的建筑尚应进行单体抗震性能评价 确定避震疏散场所和避震疏散主通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要求与防灾措施,对于甲类模式、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结合城市的详细规划对避震疏散进行模拟分析,8 2.2、城市规划新增建设区域或对老城区进行较大面积改造时、应对避震疏散场所用地和避震疏散通道提出规划要求,新建城区应根据需要规划建设一定数量的防灾据点和防灾公园。8。2.3,城市的出人口数量宜符合以下要求。中小城市不少于4个。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不少于8个、与城市出入口相连接的城市主干道两侧应保障建筑一旦倒塌后不阻塞交通,8,2、4。在进行避震疏散规划时。应充分利用城市的绿地和广场作为避震疏散场所。明确设置防灾据点和防灾公园的规划建设要求。改善避震疏散条件,8.2。5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提出对避震疏散场所和避震疏散主通道的抗震防灾安全要求和措施,避震疏散场所应具有畅通的周边交通环境和配套设施、8.2、6,避震疏散场所不应规划建设在不适宜用地的范围内,8。2。7.避震疏散场所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四周有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隔离带或防火树林带 避震疏散场所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地震次生火灾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距离应不小于1000m。避震疏散场所内应划分避难区块、区块之间应设防火安全带,避震疏散场所应设防火设施、防火器材、消防通道 安全通道。8,2.8,避震疏散场所每位避震人员的平均有效避难面积.应符合,1。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1m2,但起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作用的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0.2m2.2.固定避震疏散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2m2,8、2、9.避震疏散场地的规模,紧急避震疏散场地的用地不宜小于0,1hm2 固定避震疏散场地不宜小于1hm2,中心避震疏散场地不宜小于50hm2。8.2,10、紧急避震疏散场所的服务半径宜为500m,步行大约10min之内可以到达 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服务半径宜为2,3km,步行大约1h之内可以到达,8.2.11。避震疏散场地人员进出口与车辆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并应有多个不同方向的进出口。人防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进出口。防灾据点至少应有一个进口与一个出口 其他固定避震疏散场所至少应有两个进口与两个出口。8、2,1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对避震疏散场所。应逐个核定 在规划中应列表给出名称,面积,容纳的人数.所在位置等 当城市避震疏散场所的总面积少于总需求面积时,应提出增加避震疏散场所数量的规划要求和改善措施.8。2 13、避震疏散场所建设时、应规划和设置引导性的标示牌 并绘制责任区域的分布图和内部区划图,8、2。14、防灾据点的抗震设防标准和抗震措施可通过研究确定.且不应低于对乙类建筑的要求,8、2,15 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4m。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主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7m,与城市出入口。中心避震疏散场所,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中心相连的救灾主干道不宜低于15m。避震疏散主通道两侧的建筑应能保障疏散通道的安全畅通,计算避震疏散通道的有效宽度时、道路两侧的建筑倒塌后瓦砾废墟影响可通过仿真分析确定,简化计算时。对于救灾主干道两侧建筑倒塌后的废墟的宽度可按建筑高度的2 3计算、其他情况可按1。2 2、3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