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森林消防队伍的管理第七条。森林消防队伍。员.在组织,行政上归属组建单位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和培训.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森林消防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当地政府及上级森林消防指挥部的指挥和调度。二。学习森林消防知识 宣传森林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时参加培训和训练、努力提高扑救技能、三,在扑救森林火灾中 服从指挥。密切配合 积极扑救,力争把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四。爱护装备器材、确保扑火装备完整清洁.性能良好,五,积极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各森林消防队要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制度建设和内业建设 一.专业森林消防队。制度建设 值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内务管理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学习制度 扑火安全制度。装备器材管理制度.体能训练制度 奖惩制度 内业建设 队牌.队员情况表、辖区内的地形图、行政区划图.森林火灾扑救记录簿,册,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制度建设。集结待命制度 业务学习培训制度。扑火安全制度、装备器材管理制度.内业建设。队牌、队员情况表.辖区内的地形图。行政区划图等,扑火档案、三,应急森林消防队和义务森林消防队根据扑火预案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九条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 所 负责指挥 协调、调度本辖区的森林消防队伍,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检查和指导,在紧急情况下、上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可以调度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跨区域,跨单位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第十条、在不影响防扑火任务的前提下 专业森林消防队可承担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