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养护维修与检测评估第十六条 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和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的城市桥梁制定年度养护维修和检测评估计划,第十七条.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养护类别.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 并根据城市桥梁技术状况 完好程度,对不同养护类别的城市桥梁。进行完好状态等级划分及养护维修 第十八条。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具有与养护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养护维修队伍.配备专用养护维修车辆和机械设备。二,养护维修人员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识服,按照规定设置作业现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保障车辆、行人交通安全,三.用于抢修城市桥梁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可申请办理工程救险车登记手续 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警示灯具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 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进行作业时 在不影响过往车辆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 第十九条,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经常性检查是指对城市桥梁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检、定期检测是指对城市桥梁的可靠性等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分为常规定期检测和结构定期检测 常规定期检测一般为每年一次 结构定期检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 一类养护的城市桥梁为一至二年.关键部位可以设仪器监控测试,二至五类养护的城市桥梁间隔为六至十年,特殊检测是指当城市桥梁遭遇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撞击等人为事故后所进行的可靠性检测评估。第二十条.城市桥梁的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可以对城市桥梁进行整体检测,也可以进行特定部位检测。第二十一条,城市桥梁的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或者委托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检测,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评估结论。评定桥梁的技术等级.出具桥梁定期检测,特殊检测技术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