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 标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依法成立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及建设监理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条件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参照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二.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的资质必须与投标的工程相适应、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三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工作内容,分包单位及其资质等级等情况、第二十五条,投标人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向招标人提供企业基本情况、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投标人一般应提供下述资料,一,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和开户银行帐号 二。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三,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四.企业简历和近三年来的业绩。五 技术力量 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地施工企业由银行提供资信证明.六.现有施工机械装备状况,七,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建,拟开工项目等,八,近两年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状况等 投标人经资质审查合格,并且接到投标通知书或投标邀请书者,即为正式投标人,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按规定时间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踏勘工程现场.投标人对工程情况和招标文件有疑问者、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招标人.招标人应作统一回答,并用书面形式发送各投标人.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编制、装订成册 在有关部位加盖投标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密封。在招标规定时间内送达招标人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招标人将予拒绝接受.投标文件送出后,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内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否认或自行修改实质性的条款,否则以投标违约处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确需局部更正.补充投标文件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书面通知招标人.该局部更正。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确定中标人后七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七日内退还。第二十九条.投标报价应在国家和本省.市现行有关工程造价和收费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计算,投标人根据招标内容的特点 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竞争实力自主报价 如采用单价 费率报价的施工招标工程。中标人应在接到施工图纸后的约定时间内根据中标费率.单价及其它承诺条件编制完成施工图预算报价提交招标人审查 并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定认可后、方为正式有效的工程承包价格。开标后,投标报价除下列情况外,不得更改 一,招标文件约定采用.二次竞标法,按约定方法修改第一次报价的.二、报价工期与施工组织设计工期不一致而修改报价工期的。三,扣除由于招标单位原因造成超过发包范围和报价口径部分的。四,修正除工程量,单价.费率以外,且招标文件约定的算术性错误的.上述报价的修正。变更,商议 均应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第三十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