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河道清障.第二十四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 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 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费用,在汛期紧急的情况下。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对行洪障碍有临时处置权 第二十五条下列障碍物必须按前条的规定、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一。未经批准在河边滩地上修建的围堤,围墙、房屋,阻水道路和渠堤、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的泥土.各类垃圾等,三,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的拦河渔具和沉置的船只.四,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碍物 第二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堰等临时设施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交付保证金.临时设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者、按设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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