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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造成本结合批准期限内的剩余年限给予补偿 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擅自转租承租房屋的,拆迁时对擅自转租的承租人和使用人不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七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外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八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和房屋成新程度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二十九条 被拆除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为准、权属证书未注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或者其他有效文件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房屋用途擅自改变的 不得作为评估依据 第三十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评估。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然后由拆迁人与每一个被拆迁人根据分类评估价格、结合被拆迁人房屋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同一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人数较少。并且被拆迁人愿意直接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拆迁人可以不进行评估,直接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第三十一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前条规定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择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双方不能就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拒绝选择评估中介机构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中介机构,分户评估,应当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 新旧程度,楼层。朝向等因素。分户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依据.第三十二条 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房地产评估资质,资格证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适时公布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名单及资质、信用等情况。应当提供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查询服务,与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中介机构和估价人员。不得承担该拆迁房屋的评估,已经评估的,其评估结果无效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中介机构的,由拆迁人与评估中介机构订立委托评估合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择评估中介机构的 由拆迁人 被拆迁人与评估中介机构订立委托评估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评估中介机构应当指定3名以上估价人员,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 拆迁房屋估价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的日期为准,第三十五条,评估结束后.评估中介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估价报告书,估价报告书应当由估价人员署名、加盖评估中介机构公章,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评估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向公众公布。接受监督。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权要求评估中介机构就评估报告书作出说明,第三十六条、被拆迁人应当配合评估工作、无故阻碍评估的,其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裁决机关参照同类房屋的补偿金额裁决.第三十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评估中介机构和估价人员的监督.评估中介机构或者估价人员在房地产评估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从事拆迁评估,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地产评估资质,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转让评估业务或者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开展评估业务的,二。接受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弄虚作假,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格的,第三十八条。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 给予适当照顾,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市场评估价计算补偿金额,二.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房屋按前项规定对被拆迁人计算补偿金额、再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三、被拆迁人通过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实际面积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以外市城区内另有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超过40平方米的和本办法公布后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户型分户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九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四十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 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 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四十一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能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四十二条.拆迁国有直管公房住宅房屋,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承租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在拆迁范围以外市城区内没有住房需要租房的、参照同一地段范围的市场租金标准、给予2年的租房租金补贴。转租转让国有直管公房的。不予补贴。第四十三条,对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必须提供有合法产权手续,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房,并实行一次性安置,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过渡安置的,应当征得被拆迁人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安排周转房,过渡安置期间安置房的设计发生变更的,拆迁人应当征得被拆迁人同意,第四十四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四十五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四十六条.拆除住宅房屋的 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一次性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过渡安置的。按照搬迁次数支付搬迁补助费。拆迁人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四十七条,在过渡安置期间、拆迁人应当对自行安排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临时安置过渡费数额,按照租用与被拆迁房屋相近的房屋所需租金确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能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给被拆迁人安排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近的周转房.但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四十八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第四十九条、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安置期限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一 自行安排周转房的 延长时间在1年以内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公布标准的2倍支付 延长时间超过1年的 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公布标准的3倍支付.二、由拆迁人安排周转房的、除另有约定的外、延长时间在1年以内的.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公布的标准支付。延长时间超过1年的、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公布标准的2倍支付.第五十条、被拆迁房屋内的独立进户水。电。有线电视 电话,燃气等 按有关部门和单位规定的现行价格标准给予补偿,房屋拆迁前所欠交的有关费用.由使用人承担.第五十一条,在拆迁范围内的树木,公共绿地等由拆迁人报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后.按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二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一.拆迁正在生产中的非住宅房屋造成企业停产的,按其实有员工人数及停产前3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给予3.6个月停产补偿,二,拆迁正在营业中的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业的。按其在拆迁公告公布前连续3个月平均纳税金额的10倍给予停业补偿.第五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其房屋及附属物归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不得损坏和拆走 被拆迁人将房屋及附属物损坏和拆走的、按协议的补偿金额等额扣除,第五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同时,被拆迁人应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拆迁人、被拆迁人因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等特殊原因不能交出的.由拆迁人登报公告、登报公告的有关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第五十五条,房屋拆除后10日内、拆迁人应当到当地房地产产权管理机构办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注销手续.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迁入安置房后40日内、为被拆迁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被拆迁人拒绝结清差价款的,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手续.户籍管理.教育,医疗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房屋拆迁安置证明。及时为被拆迁户办理户口迁移、转学.就医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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