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房屋租赁登记第十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 房屋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省辖市或者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三,房屋租赁合同,四、房屋转租的、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 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七条、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且真实,合法.有效的、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凭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等内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部门补领 禁止伪造 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合同重要内容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原租赁合同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第二十条。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 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管理.使用房屋租赁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租赁信息保密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