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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检验检测第二十八条,电梯检验 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为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 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对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受理电梯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第三十条,电梯检验。检测人员在实施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一般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县级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书面报告,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安全技术评价 根据评价意见作出电梯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决定,一,电梯故障频率高。不能正常使用的。二,电梯曾遭受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三、电梯需要移装的,四。其他需要开展安全技术评价的情形、居民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开展安全技术评价的 应当将评价意见张贴在电梯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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