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补偿第十七条,房屋征收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区人民政府对积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腾房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的程序评估确定。房屋征收方案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向被征收人推荐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应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收人在7个工作日内协商产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邀请被征收人,社会公信代表等以公开抽签形式产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聘请公证机构对抽签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第二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项目业主单位。主管部门及社区街道相关人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屋测量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 用途 建筑面积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 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第二十一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二十二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的补偿资金使用计划.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征收补偿费用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实施单位经费在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方案中明确,在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预算中列支,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四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五条.对被征收房屋是营业性用房且经营行为合法、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标准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 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 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 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 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第三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