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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八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计价规范与标准 计价定额.造价指标与指数 价格信息以及工程计价规定等.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发布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其中.计价定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发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价格信息、对全省统一计价定额缺项且具有地域特点或者工程建设亟需的项目、可以编制发布补充计价定额。前款规定的价格信息和补充计价定额应当在发布后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反映建筑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充分听取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计价依据、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相关数据标准,包括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数据标准,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标准等。第十三条.鼓励开发.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 软件开发单位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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