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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二。未按照规定的取水地点。凿井深度,开采层段凿井的、三 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封填取水设施 逾期不拆除或封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填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导致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降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在水库,渠道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进行凿井的。二.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的、三、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四 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不进行同层回灌或者直接排放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押违法施工设备、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计量设施已安装但不能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修复或更换,逾期不修复或者不更换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节约用水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行或无故停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取用水资料或者提供虚假取用水资料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及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意见的,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对法定收费项目不按照规定收缴或者截留、挪用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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