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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设立第九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第十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经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评 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公布,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 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公布.第十一条,申报省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面积原则不少于10平方公里 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风景名胜区2年以上,其面积必须在10平方公里以上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含下列内容.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及核心景区的范围、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区位分析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现状分析,五,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利用开发条件,六。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七,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意见及建议、八 风景名胜区位置图,地形图。风景名胜资源分布图、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图件。九.重要景点和景物的照片.录象光盘和有关材料。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 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设立风景名胜区使有关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妥善安置,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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