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水管、2015 46号各市.县,市。区,水利 水电,水务,局、为有效推进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标准化.进一步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考核工作中如果有修改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浙江省水利厅、2015年9月14日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管理水平 强化工程运行维护,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部门管辖的.已通过投入使用验收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考核,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大中型泵站。大中型灌区,设计防潮标准为50年一遇及以上的海塘.省级和市级河道上4级及以上的堤防 海塘包括沿塘小型水闸。口门 旱闸、涵闸等交叉建筑物,河道堤防包括堤防上的小型水闸,涵闸等交叉建筑物.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对象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考核内容为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维护管理三类。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组织开展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抽查考核.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3月底前完成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通报考核结果,同时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组织对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第六条.水管单位应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有关配合工作,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按水库 水闸。泵站.灌区 海塘,河道堤防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一家水管单位同时管理多个类别水利工程的.应按不同的工程类别进行考核 第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合格与不合格,一,考核得分在900分及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85,的,考核结果为优秀。二 考核得分在700分及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65,的 考核结果为合格.三、考核得分在700分以下 或者有一类考核得分低于该类总分65,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中,考核年度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当年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第九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省级水利工程管理资金分配的主要绩效因素。第十条。上一年度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为优秀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 可自愿申报省级水管单位验收或水利部验收、一,新建或扩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三年以上。除险加固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恢复正常运行三年以上。二、近三年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三 近五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第十一条 通过省级水管单位验收的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应为优秀且水管单位综合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水管单位综合管理考核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水管单位的初验和申报、初验结果符合要求的,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第十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成立专家组、进行现场查看,听取汇报 查阅资料.质询。考核等工作,考核结果符合验收标准的.通过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5 7名专家组成,其中被验单位所在设区市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通过专家组验收的水管单位经公示,审定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第十五条 通过省级水管单位验收的有效期为三年,自通报之日起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水管单位可直接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工作按验收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复核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效期满未提出复核申请或未通过复核的.自动失效 有效期内、通过省级验收的水管单位可不进行年度考核 验收得分直接作为年度考核得分.第十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水利部验收与复核按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水利部验收或复核的水管单位,可不进行年度考核,最近一次按省考核标准的考核得分直接作为年度考核得分,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中发现存在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缺陷或隐患的 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函告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督促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组织开展考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文督办 限期完成整改.有关设区市 县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定期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八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并予以全省通报,第十九条.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水管,201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