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 对个人住宅建设实施规划管理、一,在城市建成区,禁止建设个人住宅.二,在城市近郊区、规划个人住宅小区和村民点,从严控制建设分散的个人住宅。三,在城市远郊区,规划村民点和组团式个人住宅、限制建设零星的个人住宅 四。独立式个人住宅的层数不超过三层,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必须符合规划控制指标。城市建成区、近郊区.远郊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报批,第六条.个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国家 省、市规定的有关技术规范、不得在临近道路两侧建设有碍观瞻的建,构,筑物 并应按规定留出绿化用地。第七条,新建。改建 扩建个人住宅.必须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据此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 方可进行建设,第八条 建设个人住宅.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纸实施,申请放线验线。勘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个人住宅竣工后.建设者应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第九条,鼓励个人建房选用标准图纸进行建设.标准图纸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