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个人住宅建设实施规划管理,一、在城市建成区。禁止建设个人住宅.二,在城市近郊区.规划个人住宅小区和村民点、从严控制建设分散的个人住宅、三、在城市远郊区.规划村民点和组团式个人住宅、限制建设零星的个人住宅.四,独立式个人住宅的层数不超过三层 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必须符合规划控制指标、城市建成区。近郊区 远郊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报批,第六条。个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不得在临近道路两侧建设有碍观瞻的建。构,筑物、并应按规定留出绿化用地。第七条、新建 改建 扩建个人住宅 必须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据此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方可进行建设、第八条 建设个人住宅,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纸实施。申请放线验线.勘验,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更改的 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个人住宅竣工后。建设者应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第九条,鼓励个人建房选用标准图纸进行建设。标准图纸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