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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申报与审批程序、建成后由部门独立使用的项目,由项目所在部门负责申报.跨部门共享使用的项目 由主张部门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申报 第六条、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目标、系统功能符合全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二.技术标准统一,有利于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三 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促进公共服务,有利于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第七条、各项目申请单位于每年9月1日前.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提交次年度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应包括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规划,资金概算,含建成后的年度运维费用.及资金来源等相关资料 拟建项目属涉密系统的,应同时向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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