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障对象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的群体,第二十一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申请地城镇居住、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申请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三,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二 持有大中专等院校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 聘用,合同,四,本人及配偶在申请地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五、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申请人父母为申请地城镇户籍的,其父母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性住房.第二十三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三、在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四、在就业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五、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第二十四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困难的群体 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先由个人向用人单位申请,再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当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申请、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填报申请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五条.严格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机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实行申请 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