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验收报批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认定项目区竣工合格 批复核定归还周转指标,备案节余指标。省国土资源厅审定增减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组将省厅审定意见反馈相关县,市、区 限期完成整改任务,相关县,市.区整改到位并经复验合格的,验收组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整改验收报告,节余指标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备案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条省国土资源厅审定项目区竣工合格后,县,市,区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地籍变更工作,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情况、提出进一步规范推进增减挂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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