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的道路 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邮政,电讯,广告等公共设施和建 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构、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现有建筑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 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并定期整修。刷新,第九条,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 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 必须规范整齐.符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车容整洁 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 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 遗撒。不得造成扬尘污染。市内车辆清洗站.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泥、沙。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第十一条,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二,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 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四 运输建筑材料 渣土 的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 禁止车辆带泥进入城市道路,五、防止施工用水随地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经过处理,六,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 临街建筑施工现场围墙应白灰抹面、红砖盖顶 推广使用景观隔离挡墙或专用金属隔离板.护栏。围布 围 挡 墙及隔离板以外不准堆放物料和杂物 七。沙。渣土。灰土。石灰。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场地.必须设置围栏或采取遮盖。洒水等防止扬尘的措施,八 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二条。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第十三条,有下列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其他行政许可手续。一,在城市悬挂张贴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的、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时、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堆放物料,有碍城市市容的、三,在城市街道两侧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商亭,电话亭的,四、在城市街道挖掘道路的,五。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第十四条。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 外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构.筑物以及树木上喷涂,张贴.乱刻,乱挂和乱写等、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和建、构,筑物上出现喷涂.张贴、乱刻 乱写等现象的。由产权。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理、保洁、广告画面上的喷涂、张贴,由广告公司负责清理,保洁.背街小巷,居民楼院的喷涂 张贴、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保洁 第十六条,市城区临街单位实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制、具体范围、内容.标准和监督管理措施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七条.市园林部门和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所管道路的行道树,绿篱,花坛.池。草坪应严格管护.保持整洁美观。枯枝 坏死的树木.绿篱 花草应及时清除 补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