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 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邮政 电讯 广告等公共设施和建,构 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新建,扩建 改建的一切建,构.筑物 应当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现有建筑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并定期整修,刷新.第九条、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规范整齐 符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车容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 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不得造成扬尘污染。市内车辆清洗站 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泥.沙。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 第十一条、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一 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二,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三 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四,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的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禁止车辆带泥进入城市道路,五,防止施工用水随地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经过处理、六 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临街建筑施工现场围墙应白灰抹面,红砖盖顶.推广使用景观隔离挡墙或专用金属隔离板.护栏,围布.围,挡。墙及隔离板以外不准堆放物料和杂物、七,沙。渣土、灰土,石灰.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场地。必须设置围栏或采取遮盖。洒水等防止扬尘的措施、八,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二条、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 店外销售等活动 第十三条.有下列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一.在城市悬挂张贴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的,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时 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堆放物料.有碍城市市容的 三。在城市街道两侧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商亭,电话亭的。四,在城市街道挖掘道路的,五、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 第十四条,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时撤除、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构,筑物以及树木上喷涂,张贴 乱刻,乱挂和乱写等 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和建 构、筑物上出现喷涂、张贴、乱刻,乱写等现象的,由产权。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理 保洁.广告画面上的喷涂.张贴,由广告公司负责清理,保洁.背街小巷,居民楼院的喷涂,张贴、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 保洁、第十六条,市城区临街单位实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制.具体范围,内容、标准和监督管理措施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七条、市园林部门和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所管道路的行道树,绿篱,花坛、池 草坪应严格管护,保持整洁美观 枯枝,坏死的树木。绿篱。花草应及时清除、补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