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 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吊销其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 以上3.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拆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四十六条。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责令其立即改正.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并对拆迁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拆迁人未能按时,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限期足额发放补偿安置资金 双倍支付被拆迁人由此造成的同期储蓄利息损失。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擅自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 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备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五十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估价机构显失公正 弄虚作假的.其评估结果无效、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违法接受拆迁委托的,四 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六.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非法干涉房屋拆迁活动的。八 其他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