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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 取消中标资格。吊销监理资质证书等处罚。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或自行招标的 二.未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三,进场监理人员与投标书确定的监理人员不符的.四 采用不正当手段。致使不应当中标的单位中标的。五,提供虚假资料。进行招标,投标的.六 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监理合同的。七,签订背离合同主要内容的补充合同或协议的,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标的 应向投标人或中标人赔偿双倍投标保证金、并与中标人补签监理合同,定标后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 责令改正,并处罚金.第三十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活动中或履行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 应当协商解决 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 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协议的.或仲裁无效的 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从二00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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