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许昌市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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