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价格管理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的确定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按成本价销售 不得有利润,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并标明建筑面积。位置、单价 套型等 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二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 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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