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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水源保护和水量调配第十九条。建立黔中水利枢纽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黔中水利枢纽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黔中水利枢纽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条.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调水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执行,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水质分别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的二类和三类标准执行、第二十一条,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加强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水质监测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和检测体系,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水资源水质进行监测,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黔中水利枢纽工程饮用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源保护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第二十二条.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水资源应当优先保障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涉及市,州.县、区。的城镇供水和农业灌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用途,调整用水蓄水性质、第二十三条,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依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科学编制工程调度运行规程和供水方案并组织实施 优化调度水资源、平寨水库。桂家湖水库、革寨水库 凯掌水库,克酬水库、松柏山水库,红枫湖以及其他与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有关的供水调度.发电用水,应当符合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年度调水、供水方案。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拦截和抢占水源,擅自引水、提水或者实施其他破坏正常调水.供水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五条.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供水实行年基本水费保护制度。受水地区年基本水费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受水地区协议年用水量计算。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协议,按照协议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确需超供水协议用水的 应当签订供水补充协议.第二十六条,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费,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供水价格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第二十七条,因抗旱。调水、防汛或者排涝使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调水设施的,使用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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