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第八条、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流域或者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供水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九条.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凿自备井水源,已有的自备井水源要逐步封闭.对水温和水质特殊要求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务部门审批。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水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现有污染源必须限期治理或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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