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项目是指信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和居民自建3层以下住宅等项目的安全设施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应当有本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和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的专门章节论述、编制安全专篇、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是指为保证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及为保护通信电缆 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设施.市政管网 消防管网,各类桥涵。各类市政工程等而设立的设备、装置和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当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安全标准,设计亦应符合我国的安全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国外购进设备主机的同时 应同时购进与之相配套的安全装置,附机 和对防火。防爆。防中毒,防人身伤害等方面的设计说明书,第五条.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 按.以新带老,的原则,对建设项目中相关的己建成设施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应同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程序分五步实施,即备案。安全审查、施工检查。竣工验收.立卷归档.一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二。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中介机构或相关行业专家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三、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需对安全设施设计作出变更的。必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部门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四 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中介机构或相关行业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建设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情况进行立卷归档 明确专人负责 做到、一项一档。第七条、以下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实施负责,一,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的实施负全面责任 对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组织可行性研究 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严格按国家和省。市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的规定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建设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立项及审批部门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建设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 的要求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组织中介机构或相关行业专家.以下称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机构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第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国家。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具体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市直单位建设项目,二,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建设项目。三 中央、省驻信企业,除省管企业外。和市属企业的建设项目。四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建设单位,含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条列入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范围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单位,下同,总投资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并列入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五,市管各管理区.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待其具备条件后再行移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职责 六.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由其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第十条,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并负责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及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十一条、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涉及对县、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邀请建设项目所在县。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参加,由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每季度末5日内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